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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定期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

2017/9/11 8:00:00

青岛市农业委员会

 

 

青农质发〔20158

 

青岛市农业委员会

关于定期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

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

 

各区、市农业(林、发)局,机关有关处室、委属有关单位:

为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,进一步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,保障生产环节产品安全,经研究,拟对全市生产基地开展定期检查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总体要求

以落实“四个最严”为核心,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,定期开展联合检查,认真查找突出问题,逐一进行整改,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生产基地质量安全。建立长效机制,完善监管制度,落实主体责任,督促生产企业守法经营,严惩违法犯罪,切实保障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
二、检查依据与范围

检查依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、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相关规定进行。全市所有“三品一标”基地、市级财政扶持的农业园区、合作社以及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范围的生产单位,列入检查范围。

三、检查时间及内容

检查时间:检查工作原则上每月中下旬进行,具体时间由各牵头部门确定。

检查内容:生产单位产地环境、投入品使用、生产记录、包装标识、标志使用、产地准出、产品检测、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以及园区、合作社建设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情况(生产基地检查标准附后)

四、检查方式

按照“四不两直要求,不发通知、不打招呼、不听汇报、不用陪同接待,直奔基层、直插现场。采取现场询问、调阅档案、察看实物相结合的方式,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现场下达督办通知书,并由区市农业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。整改期满,依据整改情况,依法查处。

五、任务分工

(一)检查市级财政扶持的园区,由种植业处牵头;

(二)检查市级财政扶持的合作社,由经管处牵头;

(三)检查其他生产基地,由质监处牵头。

参加检查的委属单位执法人员,由质监处统一调配,确保整个检查过程,执法人员全程参与;各区市相关科(站)人员可作为检察人员参与检查,服从各检查组调度。

六、工作要求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进一步健全完善定期检查的组织领导机制,各区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制定工作方案,明确职责分工,落实监管责任,密切配合、确保检查顺利进行。各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、执法机构、镇(街道)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工作人员要全程参与辖区内检查活动。

(二)突出工作重点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按照整改通知要求,要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,从源头上采取措施,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针对重点产品、重点区域、薄弱环节、突出问题,集中力量开展整改。认真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,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。

(三)加强综合执法。要加大执法力度,严厉查处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逾期得不到纠正的,依法从严处罚。对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,一查到底,绝不姑息。

(四)逐步健全长效机制。要将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,注重总结检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,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,加强提升转化,逐步形成制度机制,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。

(五)及时报告信息。各牵头单位,每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质监处,并由质监处汇总后统一向委务会汇报。

质监处联系人:丁 正,电 话:13953292689

种植业处联系人:宋 辉  电 话:18661678570

经管处联系人:杨世彦 电 话:18661678522

 

附件:生产基地检查标准

 

 

青岛市农业委员会

2015612